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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恐防恐,你我同行

来源: 广州公安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8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关闭本页

2024年4月15日是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恐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让我们从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开始讲起。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反恐纳入国家安全战略。


2016年1月1日,我国首部系统规范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正式颁布实施,为依法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4年1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与实践》白皮书,专门聚焦中国建立健全反恐法律制度体系的过程、内容和特点,全面介绍了中国摸索实践出的符合本国实际的反恐怖主义法治道路,为全世界反恐怖斗争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掌握哪些反恐知识呢?


支持实名制!积极配合民警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遇到“涉恐”行为,应马上报告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 出 口、销 售、提 供、购 买、使 用、持 有、报废、销毁“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


配合警方调查,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规定,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履行反恐责任,将获得国家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规定,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 一 )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


( 二 ) 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


( 三 ) 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


( 四 ) 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


( 五 )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对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 ;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 ; 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 ; 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在网络传播恐怖活动信息,将受到法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规定,个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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