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火山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防震减灾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逐步提高防御地震、火山灾害的能力。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每年5月12日全国防灾减灾日所在周为本省防震减灾宣传周。鼓励家庭和个人常备地震应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降低地震灾害损失。
《规定》明确,水库大坝、油田、矿山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规定》支持、引导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村民农房抗震改造补助。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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