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性别平衡,共建男女平等—— 严厉打击“两非”,你我共同的责任!

一、什么是出生人口性别比?

出生人口性别比是指自然状态下妇女生育活产婴儿的性别比,即100个活产女婴对应活产男婴的数量,正常值是103-107,即出生100个女婴对应出生103-107个男婴。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


1.导致男孩多、女孩少,造成男性婚姻挤压,诱发买卖婚姻、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增加,导致性犯罪率升高,同性恋增多;

2.施行人流引产手术,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3.导致女孩的生命权受到侵害,不利于女孩的健康成长;

4.由于男性多、女性少,导致男性初婚年龄推迟,女性初婚年龄提前,不利于家庭稳定。


三、如何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

1.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消除传统生育文化的影响,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倡导生育文明,进而实现男女平等、文明进步、社会和谐。

2.建立健全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包括实施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制度、对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给予优先优惠政策和社会救助制度等,为群众提供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从而使人民群众自觉放弃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传统思想。

3.逐步消除社会上性别不平等现象,反对歧视虐待女孩,用法律维护女孩的合法权益,树立男女平等的新风尚、新观念等,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渐趋于自然平衡。


严厉打击“两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男女平等,性别比协调,共同营造繁荣发展的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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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两非”?


“两非”是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除医学需要的原因外医疗机构和胎儿父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做B超、采血检测等手段,进行断定胎儿是男性还是女性的性别鉴定的行为。

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指胎儿父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得知胎儿性别后,通过药物流产、引产术等手段终止妊娠,以达到选择胎儿性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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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要禁止“两非”?


为了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推动人口持续健康发展,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条文,均严厉禁止“两非”行为。违法开展“两非”,会导致性别比例失调,打乱社会的正常生育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通过打击“两非”行动,进一步加大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走向平衡,切实改善人口结构,维护人口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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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两非”涵盖哪些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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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两非”会受到哪些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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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患有遗传性疾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的,需要进行性别鉴定。这种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三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并由医疗卫生机构通报当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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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生育条件

在哪些特殊情形之下

方可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每个孩子都是宇宙间独一无二的星辰,他们的降临是上天赋予家庭最宝贵的礼物,性别不应成为衡量其珍贵与否的标尺,更不应成为家庭忧虑的源泉。每个孩子都蕴含着无限可能,都值得被深情以待,被尊重与爱护。

    在成长的旅途中,孩子的身心健康是至高无上的财富。我们应当以一颗宽广、包容且充满爱意的心,去接纳、去呵护每一个小天使,让他们在爱与自由中茁壮成长,绽放属于自己的光芒,享受健康快乐的童年时光。

人口性别结构合理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全民参与,全社会支持,依法打击“两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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